• 财政厅丨政府采购领域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新鲜出炉

  • 2023-09-01行业新闻

一、起草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起草背景

二、制定依据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等文件规定。

 制定依据

三、主要内容

 

(一)明确电子履约保函的定义及原则。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投保人发起投保申请,经采购人确认,由担保方为投保人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电子履约保函服务应遵循“网上办理、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

 

(二)明确担保方的资质、收费标准及相关要求。担保方应承诺履行电子履约保函明确的担保责任。担保方应具备在线受理开函申请、签发电子履约保函的能力和资质,能够提供在线理赔申请渠道并及时在线反馈理赔处理结果。担保方的收费标准,不得高于保函保额×0.5%(单笔最低费用500元)。担保方应允许和接受供应商及采购人查询、下载、打印电子保函,并配合省政府采购网对电子保函进行核验。担保机构对接省政府采购网产生的相关接口开发、联调、运维等费用,由担保机构自行承担。

 

(三)明确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的相关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履约保函的应用,允许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采购人如需提出索赔申请的,应在电子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供应商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履约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

 

(四)明确各方当事人责任。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的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担保业务各方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供应商、金融机构、采购人等电子履约保函各方当事人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考核范围。涉及担保方的违法违规问题,供应商、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移交给担保方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处理。担保方有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的,将其从合格担保方名单中清除,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申请,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办法所列情形之一,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主要内容

 

原文如下:

 

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管理办法(试行)

 原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成本,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201938号)、《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十四五”优化营商环境规划的通知》(黑政规〔202120号)和《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大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力度的通知》(黑财采〔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是指以使用CA证书进行电子签名的数据电文为介质,投保人发起投保申请,经采购人确认,由担保方为投保人提供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向受益人开立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担保凭证。

 

前款所称投保人是指中标(成交)供应商。担保方是指银行、保险公司、担保公司。受益人是指与投保人签署政府采购合同的采购人。

 

第三条  电子履约保函服务应遵循“网上办理、交易自愿、风险自担”的原则。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的申请、受理、开具、索赔、赔偿等业务均通过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网(以下简称省政府采购网)办理;供应商自主决定是否采用电子履约保函方式进行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自主选择担保方;担保方自主决定是否为供应商提供电子履约保函服务;供应商和担保方通过双向选择自愿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双方自行承担民事责任及电子履约保函的风险。鼓励担保方为政府采购供应商提供成本较低、高效便捷的担保产品。

 

第四条  财政部门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机构为推行电子履约保函提供技术支撑,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

 

 

第二章  担保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供应商管理

 

第五条  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担保方由黑龙江省财政厅(以下简称省财政厅)面向全国(不含港澳台)公开征集。担保方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报省财政厅审核:

 

(一)担保方资质;

 

(二)具体方案及产品管理办法;

 

(三)业务流程及联系方式;

 

(四)风险控制的主要措施;

 

(五)服务收费标准;

 

(六)与省政府采购网技术对接方式与方案;

 

(七)《黑龙江省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业务担保方承诺函》(见附件)。

 

省财政厅审核合格并进行公示后,可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业务。

 

第六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积极推动电子履约保函的应用,允许供应商使用电子履约保函替代政府采购履约保证金。不得对办理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第七条  采购人如需提出索赔申请的,应在电子履约保函有效期内提出。

 

第八条  供应商采用电子履约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需了解担保方开函服务的工作周期,并在采购文件规定的履约保证金缴纳截止时间前,通过省政府采购网按照“一项目一保函”的原则申请开具电子履约保函,并对申请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  供应商原则上不得对已开具的电子履约保函单方面提出退保、注销等要求。如供应商因保函/保单文本有误需重开保函/保单,或供应商履约完成需在保函/保单到期日前注销保函,需由供应商提出申请,并与担保方、采购人三方达成一致意见,方可重开保函或解除担保关系。

 

 

  监督管理

 

第十条  全省各级财政部门为政府采购电子履约保函的监管部门,对本级政府采购电子保函担保业务各方当事人行为进行监督管理。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应将供应商、金融机构、采购人等电子履约保函各方当事人纳入政府采购信用评价考核范围。涉及担保方的违法违规问题,供应商、采购人应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告,财政部门移交给担保方所在地的金融监管部门处理。

 

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委托省政府采购网运维机构整理并发布担保方反馈的电子履约保函数据,包括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为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选择担保方及各级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提供参考和依据。

 

第十二条  担保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省财政厅将其从合格担保方名单中清除,三年内不予受理其在黑龙江省政府采购领域开展电子履约保函业务的申请:

 

(一)为供应商提供虚假电子保函的;

 

(二)发布不实的通过率、费率、受理时效等信息的;

 

(三)未公开费率或未执行公开的费率标准的;

 

(四)未按承诺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五)被供应商投诉成立3次以上的;

 

(六)出现重大违法违规情况或财务状况恶化等较大运营风险的;

 

(七)泄露政府采购项目及相关当事人信息的;

 

(八)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担保方的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对采用电子保函作为保证方式的供应商,设置其他资信证明条件;

 

(二)以指定、授意、暗示等方式,干预供应商自主选择开具电子保函担保方;

 

(三)对办理电子保函业务的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

 

(四)对核验发现的虚假电子保函情况未及时上报财政监管部门;

 

(五)其他违法违规情形。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上述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照有关民事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属于公职人员的,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附则

 

第十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所实施的紧急采购、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的采购,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一年。如遇国家有关规定调整,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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